针对天猫商家在申请新增类目、申请新增品牌过程中面临的资质重复提交、申请条件不清晰、审核速度慢等问题,天猫开展专项优化。核心举措包括:
1. 省略重复资质提交,简化申请填写项;
2. 申请条件清晰展示,审核结果实时反馈。
配合上述优化行动,《天猫在营店铺申请新增类目细则》及《天猫在营店铺申请新增品牌细则》将同步进行如下调整:
1. 将申请类目、新增申请品牌的经营要求清晰外化;
2. 各类目是否开放新增类目、新增品牌的申请以及具体开放申请的形式,以产品页面展示为准,规则文案中不再展示。
该变更于2023年10月17日开始公示,将于2023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变更后《天猫在营店铺申请新增类目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条【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天猫在营店铺基于实际经营需要,在现有授权类目基础上,申请新增更多类目的情形。
第二条【可申请的类目范围】
(一)旗舰店、专卖店申请添加类目:
1. 持有商标注册证(R标)的品牌,支持跨大类申请;
2. 持有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TM标)的品牌,仅支持《天猫允许跨类目经营的商品列表》所涉及类目的跨大类申请;
(二)专营店申请添加类目,仅支持《天猫允许跨类目经营的商品列表》所涉及类目的跨大类申请。
(三)并非所有类目均开放新增申请,天猫将综合类目的性质、供给、风险、市场等因素,对类目是否开放新增申请、新增申请的形式等进行调整,具体商家可以申请时产品页面提示为准。
第三条【申请条件】
(一)资质要求:商家需符合拟申请新增类目对应的入驻要求,详见天猫商家->招商入驻->入驻要求页面展示的资质要求。
(二)经营要求:
申请新增类目的商家需达到特定的经营及服务水平,评估维度包括但不限于:
1. 店铺销售额达到对应标准,具体各类目标准要求以产品页面展示为准。其中,店铺销售额是指在特定周期内,商家所有交易状态为“交易成功”的订单金额总和,不含以下金额:
(1)虚假的交易订单等违规订单金额;
(2)运费;
(3)因维权、售后等原因导致退款的金额;
(4)一级类目名称为“其他”项下的交易金额;
(5)O2O导购宝、B2B等非天猫B2C交易(天猫B2C交易订单是指买家通过天猫平台下单并确认收货的订单)订单金额;
(6)通过甲方店铺达成交易但“卖家”为甲方外第三方的订单,如:门店交易订单;
(7)按照《天猫门店资费标准》等规则暂免收或天猫实际未收取软件服务费(实时划扣部分)的订单。具体以天猫统计为准。
2. 店铺综合体验分达到对应标准,具体各类目标准要求以产品页面展示为准。其中,店铺综合体验分是天猫综合商家店铺的商品体验、物流体验、售后体验、咨询体验、纠纷投诉五个维度的表现后所得出的体现商家综合服务能力的综合分值。
3. 如店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违背公序良俗、严重违反平台规则等情形,平台有权拒绝商家新增类目的申请或收回已审批通过的新增类目申请。
变更后《天猫在营店铺申请新增品牌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条【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天猫在营店铺基于实际经营需要,在现有授权品牌基础上,申请新增更多品牌的情形。
第二条【支持新增品牌的店铺类型】
(一)仅专营店、卖场型旗舰店支持新增品牌。
(二)并非所有品牌均开放新增申请,天猫将综合类目的性质、供给、风险、市场等因素,对类目是否开放新增申请、新增申请的形式等进行调整,具体商家可以申请时产品页面提示为准。
第三条【申请条件】
(一)资质要求:商家申请新增品牌,需符合该品牌申请授权类目的入驻要求,详见天猫商家->招商入驻->入驻要求页面展示的资质要求。
(二)经营要求:申请新增品牌的商家需达到特定的经营及服务水平,评估维度包括但不限于:
1. 店铺销售额达到对应标准,具体标准要求以产品页面展示为准。其中,店铺销售额是指在特定周期内,商家所有交易状态为“交易成功”的订单金额总和,不含以下金额:
(1)虚假的交易订单等违规订单金额;
(2)运费;
(3)因维权、售后等原因导致退款的金额;
(4)一级类目名称为“其他”项下的交易金额;
(5)O2O导购宝、B2B等非天猫B2C交易(天猫B2C交易订单是指买家通过天猫平台下单并确认收货的订单)订单金额;
(6)通过甲方店铺达成交易但“卖家”为甲方外第三方的订单,如:门店交易订单;
(7)按照《天猫门店资费标准》等规则暂免收或天猫实际未收取软件服务费(实时划扣部分)的订单。具体以天猫统计为准。
2. 店铺综合体验分达到对应标准,具体标准要求以产品页面展示为准。其中,店铺综合体验分是天猫综合商家店铺的商品体验、物流体验、售后体验、咨询体验、纠纷投诉五个维度的表现后所得出的体现商家综合服务能力的综合分值。
3. 如店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违背公序良俗、严重违反平台规则等情形,平台有权拒绝商家新增品牌的申请或收回已审批通过的新增品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