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的申请文件
1、《专利法》第27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关于申请书的要求
1、产品名称的作用
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
2、产品名称应当避免的情形
3、例图
三、图片或者照片的要求
1、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2、专利法第59条第2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4、视图名称
六面正投影视图及其他视图的视图名称:
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
– 成套产品:套件N各视图
– 相似外观设计:设计N各视图
– 组件产品:组件N各视图
– 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变化状态N各视图
①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套件”字。
②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设计”字。
③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
5、视图类型:线条视图、渲染视图、照片视图
注意:三种视图在同一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要混搭。
四、关于简要说明的要求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2、应当写明的基本内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要求: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必须与请求书中完全一致。
–不能多写、简写、错写。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
写明的产品的用途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
要求:
•简明扼要;
•与产品不应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可以通过产品的所属领域、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的描述的方式进行说明;
•不应当直接用分类号代替;
•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应当写明所述产品具有的多种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
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
要求: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设计
要素;设计要点所在部位;应当简明扼要。
–推荐描述方式:
• 视图法--“设计要点在某视图”;
• 要素法--“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某一设计要素或某几个设计要素的结合(如设计要点在于形状)”
• 部位法--“设计要点在产品的某一部位”;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要求:只能指定一幅;已提交的视图;不能用视图代替
3、必要时应当写明的内容
(1)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2)对相似外观设计指定基本设计。
(3)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连续性的情况。
(4)细长物品省略画法。
(5)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
(6)成套产品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4、禁止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的内容
(1)商业性宣传用语
(2)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五、含有GUI的申请文件要求
1、产品名称
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
2、简要说明
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
注意: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
3、图片或者照片
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
清楚地显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
4、图片或者照片(动态GUI)
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
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
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
应根据先后顺序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