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侵权判断标准为:以消费者视角出发,该外观专利与己方产品明显不构成混淆,即为不侵权;否则如高度近似,构成混淆,即为侵权。
下面以案例的办法解释:美国外观专利如何改款才不侵权(好下证),举例的三项美国外观专利,均是下证专利。
特征对比一:两者灯罩部分高度一致
特征对比二:两者底座部分高度一致
还是本文一开始说的那个改款(判断侵权与否)标准:以消费者视角出发,该外观专利与己方产品明显不构成混淆,即为不侵权;否则如高度近似,以消费者角度出发构成混淆,即为侵权。
经验细分:以上3项美国外观专利都是以整体灯具作为外观专利保护对象的,改款标准确实是不构成混淆即可,即构成区别;但是,如对方外观专利保护范围为局部外观(即仅为灯罩,或支撑杆,或底座),规避对象仅为该局部外观即可,即要清楚规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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