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本规范所称的官方物流境外交易,系指买家收货地址是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且使用官方物流方式的交易行为。
官方物流:在“确认订单”页选择物流方式为“官方物流-集运”或“官方物流-直送”。
第三十六条卖家对每个独立生成并付款的交易订单(非购物车合并付款的订单)应予单独发货,若未征得买家同意,不得合并成一个包裹发货。
若因商品尺寸等问题卖家必须分包裹发货,须确保每个包裹面单上的收件地址一致并完整保留转运码(转运码形式为“集运仓@IZxxxO#V5xxxxxxxYSV#”),同时将所有发货单号以及对应包裹内的物品内容通过旺旺等形式告知买家。
卖家擅自分包裹发货,导致买家拒签、退货或集运仓无主件拒签的,由卖家承担商品退回的运费及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卖家在买家申请退款时尚未发货的,卖家应在征得买家同意后再发货。若卖家未征得买家同意仍继续发货,导致买家未收到商品或拒收商品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商品损毁或灭失风险,由卖家自行承担,交易作退款处理。
第三十八条卖家错写、缩减等擅自修改买家收件信息(如收件地址、官方物流转运码等),导致拒签或集运仓签收为无主件的,由卖家承担商品退回的运费及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卖家发货商品中不得包含禁运品的赠品(如:液体、电池、粉末、活体、植物种子等,详见《禁运品清单》),否则由卖家承担货物拒签、签收后无法转运需退回等所产生的运费及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四十条卖家将发货商品交付承运人后集运仓签收前,商品风险由卖家承担;集运仓签收后买家签收前,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集运仓承担。
第四十一条集运仓签收前买家需变更集运仓收件信息中任一要素的,应征得卖家同意。卖家同意后实际未变更成功,商品仍按变更前的收件信息被签收,买家主张未收到商品的,由卖家承担商品相应风险。集运仓签收后如买家需变更收件信息中任一要素的,由买家自行联系集运仓处理。
第四十二条若买家签收后,发现商品存在破损、污渍等问题,买家需在收到商品的48小时内向卖家或淘宝举证(物流显示妥投(签收)记录的次日零时起计48小时),举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照、视频等,逾期举证淘宝有权不予采纳。
第四十三条因卖家责任或商品问题产生退货的,由卖家承担全部运费及商品出入境所产生的关税,若退货运费高于货值的,作退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