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开始,货代们请注意,这些品名接了要坐牢!

 AE1234速卖通卖家网  361  2024-08-08 10:31

日前,三部联合(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9月1日实施。


货代同行们要注意了,因为实施后就涉及两用物项,违规出口可行更可刑(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千万别不小心装枪口上!



货代运了怎么罚?



根据公告内容,新规实施后,违反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处罚。


经小编查阅管制法相关条例后,发现其中法律责任章节中,第三十四主要是针对货主(出口经营者),而与货代相关的是第三十六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六条:

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看到罚款额,可能有财大气粗的老板感觉还行,保底10万可以接受。


错了!千万别不当回事!


因为公告写明了,出口得获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其中的两用物项即军民两用的敏感物项和易制毒化学品,同行们应该能理解这个的严重性,是真的很刑。


————


再看个货代小方帮胡老板瞒报两用物项的处罚,切莫以身试法:


法院判决:

被告人胡老板、货代小方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目的国的方式逃避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走私出口轻质纯碱至缅甸,数量达361余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货代小方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货代小方这个案例得亏还有缓刑,不然就真是合上了那句——先给他关个一年半载再说。



哪些货物被列入出口管制?



(以下内容来自商务部网站,2024年第31号 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惯性测量设备


1、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

(1)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

(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


2、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

(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

(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


3、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1)免温控型;

(2)能量大于80毫焦(mJ);

(3)稳定度优于15%;

(4)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


4、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惯性测量设备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4209014)

(1)航向精度小于2度(°);

(2)姿态精度小于0.5度(°);

(3)分辨率小于0.1度(°)。


(三)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四)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1、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

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技术说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是指满足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中1.1款所列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二、对于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或者未实施临时管制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处罚。(上文“怎么罚”有解释)



结语



新规实施后,各位同行如果遇到比如瞄准镜、玩具这类容易含糊不清的货物,就要更加注意审下品名和功能描述;另外,注意确认卖家的真实资料和公司!海关可以原谅货代被蒙蔽,但如果连货主都说不出来,不你负责还能给谁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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