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的手续审查
委托手续的审查
1、R18强制委托的例外情形
第十八条
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涉及下列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
(一)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二)缴纳费用;
(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
《过渡办法》第二条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业务。
2、第一章6.1.2委托书
已交存总委托书的,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供总委托书编号。
删除了提交总委托书复印件并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要求
3、请求书填写注意事项:
请求书应当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登记的全称和机构代码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应当与签章栏的公章一致
写明代理师,可以为一人或两人 老版请求书填写执业证号,新版请求书应填写资格证号
避免在请求书中将专利代理师电话和资格证号填反
请求书与委托书中的统一信息应当内容一致
4、委托书注意事项
委托人:必须为全部申请人(也可通过不同的委托书实现申请人分别委托),外国申请人在委托书中应注明申请人的中文名称。
签章:必须有委托双方签章,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时若无公章,可由其代表人签字。
总委托书:交存总委托书的,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不再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而在请求书中填写正确的总委托书编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