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阿根廷国家知识产权局(INPI)2019年6月修订的新商标法规定,所有符合条件的注册商标必须提交中期第5-6年使用宣誓,以维持商标注册。新法规定自2013年1月12日起核准注册的商标,须在商标注册后第5-6年提交中期使用宣誓,每次续展后第5-6年均须提交使用宣誓,而在2013年1月12前核准注册的商标在第一个10年有效期内无须提交使用宣誓,可正常续展,但在每次续展后的第5-6年还需按规定提交使用宣誓,否则下一次续展不予核准。商标中期使用宣誓(MTDU)应当在商标注册日起算的5-6年间提交。每延期提交中期使用宣誓一年,必须额外支付相应的官费。但,如果在2020年1月12日前完成提交中期使用宣誓,商标局将不会收取额外费用。在2020年1月12日之后延期提交中期使用宣誓,应支付额外的延期费用。提交使用宣誓,仅需声明注册商标在阿根廷实际使用于哪些商品/服务项目,无须提交相应的使用证据。
2018年5月18日,墨西哥知识产权法修正案颁布了最新的修订法案。修正案主要增加了申请人提交使用声明的要求,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注册的墨西哥商标所有人必须在商标注册日期满3年起的3个月内向墨西哥专利商标局递交使用声明,(例如注册日期为2019-3-15号的商标,则提交使用证据的时间为2022-3-15到2022-6-15。)若未提交此使用声明,注册商标会被撤销。而所有到期商标在办理续展的同时也必须提交使用声明。而墨西哥的使用声明只需要声明哪些商品/服务正在使用,并不需要强制提交实际的使用证据。
美国是典型的遵循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美国商标所有人不管是在商标申请过程中还是商标核准注册以后都要按时提交使用证据才能维持商标的有效。商标申请过程中,若商标基于已使用来申请,则申请人需要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就提交使用证据,若商标基于意向使用来申请,则申请人须在商标通过实质审查以及公告期以后的6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及宣誓,否则商标将不能核准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以后,商标法规定无论是单一申请的商标还是马德里申请的商标,无论是基于哪种申请基础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必须在注册日开始的第5-6年内,第9-10年内,以及以后的每10年续展的时候分别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
美国商标法律对提交第5-6年使用宣誓有两种规定:一是直接仅仅提交使用宣誓和使用证据,二是在提交使用宣誓和使用证据的同时提交“不可抗辩性宣誓”。若在提交使用宣誓的同时提交“不可抗辩性宣誓”,则任何人不能因缺乏显著性或在先使用等理由对该注册商标提出撤销。
美国提交使用宣誓需要提供实际的使用证据,若为产品商标,需要提供3-5张表明商标在指定的3-5项商品上在美国实际使用的照片,若有实际销售的凭证,例如订单,链接,发票等最好。若为服务商标,则可以提供能体现相应服务的网站链接,宣传海报,服务凭证等资料,若商标仅使用于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上面,则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删除。
菲律宾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需按时按规定提交使用宣誓,第一次是在商标申请后3年内(自申请日开始计算)提交3年使用宣誓。商标注册后(注册日开始计算)的第5-6年,第10-11年,第15-16年及往后每个注册5周年须提交使用宣誓。要注意两次使用证据提交的起始日期计算方式不同。两次提交使用宣誓都需要申请人提供3-5张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在菲律宾实际使用的图片,同时提供商品/服务在菲律宾使用的相关信息(如菲律宾经销商的名址)。使用宣誓书需要办理公证,否则菲律宾官方不予认可。对于一标多类的申请,使用宣誓可以通过一份文件办理,但使用证据需要每个类别分别体现,至少每个类别体现1-2种注册商品/服务的使用。
若商标是通过马德里注册的,则首次提交使用证据的时间为马德里国际注册日期起算的3年内,商标注册后(实际授权日开始计算)的提交时限和计算方式跟单国注册的一致。
该地区商标注册分为意向使用和已使用两种注册基础。若以意向使用为由提交商标申请的,需要在商标申请日起的3年内提交使用证据。若以已使用为由提交商标申请的,则不需要提交3年的使用证据。所有注册商标需要在注册日起的第5-6年和第9-10 年分别提交使用证据。若不能按时提交的,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官方申请延期1年,但是延期申请能否被官方接受则由官方决定。该地区提交使用宣誓的时候只需要提交产品的使用图片即可。
该国法律规定商标权利人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每5年提交使用宣誓,马德里指定莫桑比克的提交使用宣誓的时间为国际注册日期或者后期指定日期起算5年内,而后期指定的日期在该马德里续展前不满5年的,应该从续展日期起算5年交第一个5年宣誓,而其它使用宣誓的时间为该马德里注册上一次续展日期起算第5年。若是办理续展的年份和提交宣誓的年份重合,则不需要单独办理使用宣誓。申请人可在上述5年日期截止前6个月递交使用宣誓,有6个月的宽展期。若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使用宣誓的,任何第三方对该注册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均将得到官方的支持。同时,即使注册后没有第三方申请撤销,即使在注册簿中保持着已注册的状态,也无法阻止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无法有效维权。但是,该国比较特殊的点是若权利人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交使用证据,只要在被他人申请撤销前能主动提供有效使用证据的,商标权利则可予以恢复,可以对抗他人的在后申请、不使用撤销和其它商标侵权行为。
柬埔寨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须在商标注册日起第5-6年提交商标使用宣誓或未使用声明,马德里指定柬埔寨的提交使用宣誓时间为该国核准注册日起算的第5-6年。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使用宣誓或合理的未使用声明,他人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时,将很容易被撤销掉。无论商标注册人是否将商标在柬埔寨用于实际商业活动,只需提交五年使用或未使用宣誓,便足以抵抗任意第三人提出的撤销申请。若商标续展时,申请人仍未提交商标使用宣誓或者未使用声明,则可考虑在续展的同时补交使用或未使用宣誓,否则商标将无法办理续展。对于马德里指定柬埔寨的商标,商标使用宣誓或未使用声明宣誓必须向柬埔寨商标局按时按规定提交,不可在续展时补交。
海地当地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在商标核准注册后的第5-6年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提交使用宣誓及使用证据的时间为注册日期起算的第5年起,可以截止到第6年的前3个月。(例如注册日期为2016-3-15号的商标,则提交使用证据的时间为2021-3-15到2021-6-15)。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使用宣誓或未使用声明的,商标将自动失效。海地提交使用宣誓需要提供实际的使用证据,例如销售到海地的发票等。若是提交未使用声明,则需要办理未使用声明书的公证。
佛得角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需在注册日期起每5年向商标专利局提交使用声明,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使用声明的,无法对抗第三方且在他人对该商标提出未使用撤销申请时,将很容易被撤销掉。若未遇到第三方的对抗或者撤销申请,则官方不会主动撤销已注册商标,在权利人提交使用声明后可继续有效。
注册商标专用权乃是法律赋予注册人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而商标的一大特点在于稀缺性,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建立商标使用证据提交制度或者宣誓制度来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和恶意囤积,使得商标资源真正满足经营和区分之需,而非停留于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