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侵权概述及其抗辩

 AE1234速卖通卖家网  1900  2022-09-24 21:30

汉兴研究和整理了美国的可专利性的要求、专利权人需要证明哪些内容才能根据美国法典 35 § 271 成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以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使用的抗辩理由。


概括


  • 要获得一项发明的实用专利,要求保护的主题必须:1) 是符合专利条件的工艺、机器、制造或物质组合,2) 有用,3) 新颖,4) 非显而易见;5) 满足书面描述和实施要求,以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进行过度实验即可理解、制造和使用本发明。

  • 要侵犯专利权,根据 35 US Code § 271,被告必须通过在美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发明,或将专利发明进口到美国来侵犯专利所有者的专有权。在其专利期限内未经授权获得专利的发明。

  • 为了成功起诉专利侵权,专利所有人必须证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每一个要素都存在于被控产品或工艺中,或者如果专利所有人能够证明被控产品或工艺在以基本相同的方式获得与要求保护的发明的相同的结果。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对于专利权人和被告双方来说都极其昂贵和复杂。本文简要概述了专利侵权分析和针对专利侵权的辩护,以帮助更好地了解其复杂性。



美国的可专利性要求


在美国,要获得一项发明的实用专利,要求保护的主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要求保护的主题必须是符合35 US Code § 101的专利条件的主题,即工艺、机器、制造或物质组合。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和抽象概念被排除在可专利主题之外,因为这些知识的组成部分非常有价值,如果允许个人对其拥有专有权将不利于创新。

2) 要求保护的主题必须是有用的:根据 35 US Code § 101,一项发明需要“完全无法实现有用的结果”才能缺乏实用性,因此,这一要求很容易满足。 

3) 要求保护的主题必须是新颖的: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根据35 US Code § 102一项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被现有技术所预见,只有当“权利要求中阐述的每一个元素,无论是明确描述的还是固有描述的,都可以在单个现有技术参考文献中找到。”

4) 要求保护的主题必须是非显而易见的:根据35 US Code § 103,要求保护的发明将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寻求获得专利的主题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使得主题作为一个整体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发明时是显而易见的。” 

5) 要求保护的主题必须满足35 US Code § 112下的书面描述和实施要求,以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进行过度实验即可理解、制造和使用本发明。



35 US Code § 271 专利侵权分析:字面侵权和等效原则


有效的专利赋予专利所有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发明的权利。因此,根据《美国法典》第 35 条第 271 条,要成功起诉专利侵权,专利持有人必须证明被诉方通过在美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发明侵犯了专利所有者的专有权,或在专利期限内未经授权将专利发明进口到美国。专利所有人还需要证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每一个要素在被诉侵权产品或工艺中都存在字面意义或等效意义。但是,重要的是要注意,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或工艺确实具有所有要求保护的元素,即使它为其产品或工艺添加了专利中未要求保护的新特征,它也会从字面上侵犯专利权。

在没有字面侵权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仍然可以根据等同原则成功证明专利侵权。在等同原则下,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或工艺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施基本相同的功能,从而获得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同的结果,则视为侵权。等效原则必须适用于权利要求的每个要素,以表明专利发明的每个要求保护的要素或其实质等效项都存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或工艺中。

此外,没有证明专利侵权的意图要求。因此,如果满足上述专利侵权的要求,即使被控方不打算这样做,例如不知道专利的存在,也可能会被认为侵权。但是,如果侵权是故意的,法院更有可能判给严重损害的赔偿金。



专利侵权抗辩


被控专利侵权的一方可以进行以下抗辩:
1)不侵权:被告方可以通过在专利持有人的侵权分析中找出漏洞,例如,通过否定他们关于字面或等效侵权的论点,来辩称专利所有人未能证明他们的产品或工艺侵犯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2)专利权利要求无效:另一种防止专利侵权的方法是主张被侵权的专利权利要求无效,因为它不满足上面讨论的五个可专利性要求中的任何一个:可专利主题、实用性、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可实施性。然而,在诉讼阶段,存在对专利权利要求有效性的推定,因此被告方将需要明确和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即更高的举证责任,来成功地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是无效的。
3)实验性使用:根据普通法,只有当被告将专利发明用于娱乐、满足无聊的好奇心或严格的哲学探究时,实验性使用辩护才是允许的。这是一个非常有限的辩护,即使在商业性质上稍微有点商业用途时也不适用。
4) 35 USC § 271(e)(1) 安全港:根据35 U.S.C. 271(e)(1),如果被告仅将专利发明(除了新的动物药物或兽用生物制品)“仅用于与根据规范药物或兽用生物制品的制造、使用或销售的联邦法律开发和提交信息合理相关的用途”,则不构成专利侵权。这种辩护,也称为安全港条款,使被告方免于因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提交信息而被提起侵权诉讼。
5) 不公平行为:被告不仅可以辩称某项专利权利要求因不符合上述可专利性要求而无效,还可以辩称专利所有人在专利申请的起诉过程中存在不公平行为,这将使整个专利申请无效。由于适用专利的有效性推定,被告还需要使用更高、更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来证明不公平的行为。专利权人是否有不正当行为是法律问题,由审判长决定。但是,裁定专利侵权的陪审团可以对此作出咨询性裁决,供法官参考。要成功证明专利持有人参与了不公平行为,被告需要证明以下要素:
1.符合不公平行为的行为:要成为不公平行为,专利持有人必须没有向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披露重要信息,例如现有技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重大虚假信息,或肯定地歪曲了材料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虚假信息。2.实质性:被告需要证明“如果不是”专利持有人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所从事的不公平行为,专利权利要求就不会授权。3.欺骗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意图:被告还必须证明专利持有人的行为,例如,他们未能向USPTO披露现有技术,并不是他们无意的错误,但他们这样做是为了欺骗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这种意图可以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比如某种承认欺骗的文件,或者通过推理来证明。然而,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这种欺骗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的意图只有在唯一最合理的推断下才能被推断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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