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主要由烟油(含尼古丁、香精、溶剂丙二醇等)、加热系统、电源和过滤嘴四部分组成,通过加热雾化产生具有特定气味的气溶胶供烟民使用。从广义来说,电子烟是指电子尼古丁递送系统,包括电子烟、水烟筒、水烟笔等多种形式。从狭义来说,电子烟单指外形与卷烟相似的便携式电子烟。” 注意:吸烟有害健康
自2021年11月26日起,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含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下称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归为三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
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出口事项
1
生产许可范围和出口生产规模要求
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在核定的许可范围和出口生产规模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及原料。超出核定出口生产规模的境外订单需求,企业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履行备案程序后,可组织相关生产销售。
2
生产制作标准要求
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GB41700-2022)。 ☆请务必与国外收货人人确认目的国准入要求后发货,以免被退货!!!
3 出口包装要求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出口包装的规范要求。出口电子烟产品的盒、箱包装上应标注相关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其中,委托加工的出口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上应标注受托电子烟生产企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4 出口通关及国际运输要求
企业应提前做好通关准备工作、运输鉴定等,确保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若烟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或电子烟设备(含锂电池)涉及危险货物的应做好相应证件的办理。
5 出口年度数据上报要求
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及原料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于每年三月末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上年度进出口数据。
6 出口流向管理要求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所生产出口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管理,对相关流向负责,并在出口报关后30日内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完成出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