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FOB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有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结局?是的,你没听错,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FOB本意是指船上交货(亦称“离岸价”),当货物在指定的合同交易期内装运港越过船舷,随即通知买方,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可在当前市场的交易环境中,买方大多会因为物流服务、价格优惠等利己原因,把收货人定为境外货运代理公司而非船公司。基于此条件下,交易的责任和费用就不能以“越过船舷为界”来作为划分,这也恰恰违背了FOB条款的含义,因此,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
除了上述内容外,如果指定货代需要通过其他专业航线货代订舱,那么运输中物权将无人掌控,运输一旦出现问题就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倘若遇到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我们还应该留意这些潜在的费用风险。
FOB,船货衔接是关键。如果没有及时装柜入港上不了船,那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等都将由发货人承担;反之备货装柜太早,超期箱使费、仓储费等也是要由发货人来承担的。所以FOB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再三确认,保持密切沟通,保证船货衔接。
因某种原因,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未提货也未付运费,此时承运人除无法及时收回运费外,还面临货物要被当地海关拍卖或者产生高额堆存费等情形。这种情况下可能首先向收货人请求支付,无果后会转向发货人。
• 海运费:
原则上首先应由收货人承担,当无人提货,则可能会转回发货人承担;
• 提货:
首先通知收货人提货,无人提货,通知发货人处理,如回运或转卖等;
• 目的港滞箱费、滞港费:
无人提货产生滞箱费及滞港费,货不抵费的情况下,可能会要求发货人承担。
指定货运代理给出的费用往往会高出普通货运代理好多,这是因为货代收货人指定,也就是收货人跟货代订立的运输合同,而不是卖方。货代对收货人负责。
发货人与货代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一般也就没有议价的可能。所以指定货代给出的起运港一系列费用就会相对高于普通货运代理。这部分的差额,如果不是很过分,为了货物顺利发出,发货人只有忍痛接受高费用标准。
当目的港开箱验货时,发现货损,FOB条件下一般情况由收货人来承担责任。而且收货人一般买了保险,可以申请保险赔付。但如果没有办理的话,收货人可能还是会和发货人协商处理。
货损如果是因为发货人包装、检验柜子不仔细或其他上船前特殊情况等引起的,对货损是有一定责任的,需协商处理,承担相应赔偿。如果能证明不是自己方的责任,可以拿出装箱照片、装箱单或其他证明资料,让收货人向船方进行索赔。
FOB条款下,相比指定船公司,发货人更多的是指定货运代理。但由于指定货代通常与收货人保持着密切的业务关系,因此指定货代极有可能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放给收货人,即无单放货,导致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最终造成重大损失。
信用证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会导致受益人安全收汇受到威胁,而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及预付款项的利益,具有隐蔽性。
如果发货人不注意,递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一致时,会被拒绝付款,而发货后发货人就会陷入被动的地位,进退两难,货款受损。
#写在最后
在出口业务中,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在现行出口形势下,出口商必须接受FOB贸易术语,这样会给出口商带来更多风险,特别是大额贸易的,出口商要擦亮眼睛,调查进口商的信用资质,尽量将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