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是什么?
在16世纪和17世纪,补贴成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一项政策。这些国家实施激励和支持措施来支持自己的出口,以便占领更多的海外市场,获得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反补贴是补贴的伴随,进口国反击出口补贴国家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反补贴是进口国反补贴当局征收反补贴税和其他措施以抵消损害本国产业的后果或阻碍本国产业建立的法律行为。
补贴的三种类型:
1.禁止性补贴
禁止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
2.可诉补贴
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
3.不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
反补贴典型案例:
2006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应新页公司的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展开了反补贴调查。这是美国第一次针对中国这个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反补贴措施。因此,这一案件已成为“美国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第一个案件”,也是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第一个案件。
美国商务部在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同时进行了反倾销调查,并坚持不仅在美国反补贴历史上,而且在世界反补贴历史上首次使用“替代国标准”。尽管此案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而告终,该裁决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但其在国内和国际层面的示范效应使已经受到国际反倾销打击的中国出口产品面临反补贴调查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在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同时进行反补贴调查,尤其是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在理论和法律上存在许多障碍。在这次反补贴调查过程中,中国政府和企业也有许多值得研究的经验和教训。
2018年3月21日,世贸组织发布了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DS437案)执行之诉的专家组报告(类似于临时“法庭”的“判决”)。世贸组织裁定,美国在该案原审阶段败诉后未能全面、充分地履行判决,其采取的执行措施仍然违反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相关规定,损害了中国在世贸规则项下享有的合法权益。专家组报告宣告了中国在近十年的对美反补贴诉讼博弈中再下一城,意味着中国成功运用多边规则法律武器,进一步制约了美国以反补贴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的违法行径。
DS437案执行阶段专家组的报告再一次宣告,美国一而再、再而三地违反了其在世贸协定项下承担的法律义务。这是中国政府和有关产业多年来孜孜不倦、步步为营争取得来的成果,可谓十年较量,再下一城。面对当前美贸易保护主义日盛和对世贸争端解决机制不断质疑的复杂形势,我们对于多边贸易规则的建设和运用依然任重道远,我们将继续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坚决捍卫中国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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