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法规一:谁可以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
跨境电商法规二: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是什么?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是指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的进出口商品。
跨境电商法规三:中国10大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都有哪些?
2012年12月19日,郑州、上海、重庆、杭州和宁波5个城市成为首批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随后,广州、深圳前海、福州、平潭、天津获批亦成为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
跨境电商法规四:如何监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2016年4月8日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范围、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退货管理以及其他事项予以说明。
跨境电商法规五:关于跨境电商的税收制度
一直以来,跨境电商的出口退税和进口关税问题都是困扰行业发展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89号文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为落实这一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包括自建平台出口企业和电商应用企业在满足该通知有关要求的条件下,可以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该通知所规定的要求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通知还明确了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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