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优先权的手续审查
1、优先权手续文件
(1)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1.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优先权日(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
(2)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1.应当在优先权日(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2.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涉及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参照第6.7.2.2节第(3)项的规定处理 (等同于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标准,涉及中转外、内地转港澳台的,需出具相关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以及双方的转让合同)
2、优先权的恢复
(1)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2)《过渡办法》第三条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3)优先权要求的恢复(R36)
根据R6的恢复(6.2.6.1)(对手续的恢复)
①未在期限内答复办补通知书
②无副本或转让证明
③无优先权要求费
④分案申请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根据R36的恢复(6.2.6.2)(对期限的恢复)
在后申请在在先申请日起12-14个月提出(错过恢复期,不能依据R6恢复)
成立条件:
1.在后申请递交日在在先申请日起12月之后
2.在后申请提交时提出优先权声明
3.在先申请日起14个月届满前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
4.办理优先权其他手续(副本、转让证明等)
5.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
R128 PCT申请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错过恢复期,不能依据R6恢复)
衔接了国际阶段和进入国家阶段时优先权恢复的处理规则,既包括对国际阶段优先权恢复予以认可,也包括国际阶段不予恢复优先权或者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时,国家阶段可以再次请求恢复。
请求书的填写
当适用细则第三十六条时,在后申请应在提出申请的时候,就待恢复的优先权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即在专利请求书“要求优先权声明”一栏中,准确填写该待恢复的优先权的信息,包括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名称、申请日和申请号。
(可提多项,但均应满足14个月期限)
恢复优先权请求书的填写
第一栏,在后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及申请人的著录项目信息应当准确无误;
第二栏,如果在后申请为普通国家申请,则请勾选“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 如果在后申请为 PCT 国际申请,则需要勾选“该申请为 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
第三栏,应简要填写请求恢复优先权的理由,请求恢复优先权的理由应当为正当理由,包括非主观故意的理由;
第四及第五栏,应准确填写要求恢复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信息,且应当与专利请求书中相应的优先权信息填写一致。
费用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即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 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 2 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80元/项),以及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 元)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如果请求恢复的优先权为外国优先权,应当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中文题录。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可以由申请人主动提交或通过专利局认可的其他方式获取。
如果请求恢复的优先权为本国优先权,在专利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及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优先权转让证明
对于外国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如果不符合规定,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及中文题录;
对于本国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及中文题录。
不予恢复优先权的情形
恢复权利请求是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提出的,不符合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申请人未在专利局发出的《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申请人未在专利局发出的《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
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优先权恢复(R128)
PCT 国际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且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 2 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已经由受理局批准恢复优先权的。
专利局一般不再提出疑问,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不需要再次办理恢复手续。
PCT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 2 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相应的手续包括: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的“要求优先权声明”一栏中准确填写该待恢复的优先权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说明理由,并且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还应当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中文题录。
3、优先权的增加、改正
第三十七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成立条件:
1.递交申请时已要求了至少一项优先权
2. 规定期限内提交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
3. 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费用
4.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必要的手续文件
正常审查优先权不合格的,视为未提出
(1)前提条件
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的,可以请求由一项优先权要求增加到多项优先权要求,但不能从“无”增加到“有”。
(2)请求书的填写
第一栏,在后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信息应准确无误;
第二栏,请求内容中的请求类型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勾选“增加优先权”或“改正优先权”;
第三栏,增加优先权声明中应准确填写请求增加的优先权信息,提交专利申请时已经声明的优先权信息不用重复填写;
第四栏,改正优先权声明中应准确填写请求改正优先权的改正前和改正后的信息。
(3)时间判断基准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如果增加或者改正的优先权要求可能导致最早优先权日发生变动,则优先权日自变动了的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4)延误期限
延误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的期限,不能依据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可以依据细则第六条第一款“不可抗拒的事由”请求恢复权利,例如申请人受台风、洪水、地震、战争、突发重大疫情等影响,延误提出优先权要求增加或者改正请求的期限,则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5)费用
涉及增加优先权要求的,在提交《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80 元/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针对增加的优先权要求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的,该增加优先权要求的请求视为未提出。
(6)手续文件
必要时,在优先权日(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等。
(7)办理手续补正的情形(举例)
《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且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
(8)视为未提出的情形(举例)
未在递交申请时要求优先权。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请求,或者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涉及增加优先权要求的优先权要求费的。
未在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
4、其他事项
在先为PCT申请
(1)申请人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国际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的,这种优先权是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国际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的,这种优先权是外国优先权。如果该国际申请后续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则需进行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
在后为PCT申请
(2)当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对于作为在后申请的国际申请,如果专利局作为该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指定局,在受理审查、国际检索和中国国家阶段,如何处理?
在受理审查阶段,审查请求书中的优先权要求是否正确包含提交在先申请的日期、在先申请号、向其提出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等事项,并对优先权期限进行审查,对在先申请的审查状态不作审查。
在国际检索阶段,只要在先申请的内容足以确定申请日,无论该在先申请以后的最终结局如何(如,是否被授予专利权),都可以用来确立优先权日。
在中国国家阶段,根据本国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对该优先权要求进行审查。以该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如果发现已经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并且申请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则该国际申请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如果在先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或在该国际申请日后被授予专利权,则需进行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